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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冲基金第三讲《经营及组织机构》

作者:陆文涛     来源:荷马金融      2016-08-24 17:12:24

       与共同基金简单的在岸结构不同,对冲基金往往采用复杂的在岸和离岸结构。在美国,商业组织的主要形式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然而,从独立的法人身份和纳税等方面考虑,大部分组织结构都不适用于对冲基金,除了有限合伙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公司有一位或多位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出资的投资者是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普通合伙人负责运营基金并承担合伙企业的任何债务责任。为避免这种无限责任,很多对冲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采用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有限合伙人只对他们所投资金部分承担有限责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的所有者即公司成员,等同于有限公司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然而,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些成员(或被称为管理成员,Managing members)可以成为管理人并管理和控制公司。所有成员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然而,美国法律针对“美国对冲基金须对非美国投资者代扣所得税”的规定使得美国对冲基金对外国投资者来说降低了吸引力,这促使众多对冲基金在海外避税天堂设立离岸结构来规避税收风险。这些避税天堂的优势主要包括简单的注册程序、合理的保密标准以及良好的税收标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