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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夜话:最新出台的婚姻家事安排 是否能动你的保险?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荷马金融

2017-07-24 18:24:42

【讲师介绍】
 
本期嘉宾李克俭,金融从业十年,具有数学经济学双重背景,2008年通过中国精算师全科考试。此证中国准精算师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分析师基金从业资格保险行业高管等国家认证。
 
【直播内容】
 
李克俭:今天我跟大家分享的主题是,最新出台的就是香港跟内地正式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判决的安排文件,它是于2017年6月20日签署,并且很快就能够成为法律文件正式生效,这个也是我们整个从事法律相关的行业或者是相关的金融相关的工作的人会重点关注。
 
我跟大家分享的主题主要分三个小项:
 
第一个就是婚姻家事安排,它出台的一个背景介绍。
 
第二部分是婚姻家事安排的主要内容。
 
第三个分几种特殊的情况,我们来聊一聊,跟婚姻家事安排相关的一些跨境婚姻的一些纠纷,跨境的财产的安排以及我们如何如何通过金融产品来解决,这个就是潜在的一些风险,规避这些风险的方式有哪些?
 
我们第一部分的内容是这个就是婚姻家事安排,这个文件出台的法律背景,近几年的时间,内地和香港的跨境婚姻不断增加,但由于内地法律制度的跟香港法律制度的不同,当发生争议的时候诉讼到人民法院,虽然说法院做了判决,但是存在着就是一地的法院判决的结果无法获得内地法院的认可和执行的情况,跟不少就是跟跨境婚姻相关的当事人带来了非常多的麻烦,特别是财产的纠纷以及一些判决文书是否能得到对方的认可并且执行。
 
2017年6月20日,内地与香港正式签署了一个文件,这个文件的全名叫做《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咨询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我们在后面的这个就是演讲中都会把这个安排简称为《婚姻家事安排》,它主要就是针对于两地法院的生效判决生效方案决来进行一个调解的好。首先是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就婚姻家事,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就婚姻家事民事案件决出的生效判决,或者是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的都是用于本安排。
 
我们要了解就是第一条所规定,本安排所称的生效判决到底是怎么样的判决?第一在内地,它是指第二审判决依法不准上诉或者是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第一审判决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上述判决,这是内地对生效判决的一个定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生效判决的定义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原诉法庭或者区域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包括依据香港法律可以在生效后作出更改的命令,所以所有的它协调的范围都是指生效判决,不生效判决或者是没有得到那个终审判决的是不能够是通过本安排来进行那个法律协调的。
 
在本安排所称的婚姻民事案件,他具体有哪些条例,具体是指哪些案件?我们这里分内地和香港分别予以介绍,内地是指以下14条案件的判决。
 
第1、是指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这也是就是目前纠纷最多的项目,也是那个就是纠纷的最主要点就是财产纠纷。
第2、是指离婚的纠纷案件。
第3、是指离婚后财产的纠纷案件。
第4、是指婚姻无效的纠纷案件。
第5、是指撤销婚姻纠纷案件。
第6、是指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件。
第7、是指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第8、是指亲子关系确认纠纷案件。
第9、是指扶养纠纷案件
第11、是抚养纠纷案件与夫妻之间抚养纠纷。
第12、是指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
第13、是指监督权纠纷案件。
第14、是指探望权纠纷案件,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内地是对着14种案件进行规范适用本安排。
 
本安排所称的婚姻家事家庭民事案件在香港行政区是指10条案件:
 
第1、是指离婚绝对判定。
第2、是指婚姻无效,绝对判令。
第3、是纸诉讼案崛起待决期间提供的。三养肺的判定。
第4、是指赡养命。
第5、是指财产转让急出售财产力。
第6、是指有关财产的命令。
第7、是指两方在真实作出的修改赡养协议的命令。
第8、是指营养力。
第9、是指父母身份确认婚生地位和确立婚生地位的一个宣告。
第10、是指管养令,交收发香港法院监护的未成年人作出的管养令致使暂停执行就未成年子女的管养令和探望令。
 
它主要规范的是几个方面,第一个就是涉外的婚姻,两方有一方是香港人或者是一方是内地人的这种情况下,因为这个如果牵涉到婚姻纠纷的话,就会牵涉到香港地区的法院和内地的法院,两方任意一方法院进行诉讼,并且由这帮法院进行判决。在判决的过程中,其实我们接触得非常多的案件是财产的纠纷财产,它又包括很多种形式,比如说不动产、金融资产和其他的一些财产。
 
因为我们国家使用的是大陆法系是条纹法,而香港使用的是海洋法系是案例法,所以内地的同胞对香港的法律,它的认知是不全面的,而香港的这个同胞对内地的法律的认知也是不全面的,所以在就是在任何一方的就是婚姻纠纷的过程中,它又牵涉最终哪一地进行起诉进行判决,是在内地进行起诉或者是在香港进行起诉,在以前的就是相关的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就会牵涉到很多的利益的不同。
 
由此也产生了这个相当一部分案件比较难处理,所以在这个基础上内地政府跟香港当局就婚姻方面的纠纷然后就是出台了婚姻家是的安排,而婚姻家事的安排其实也是两地法律进行趋同的一个表现,后面就是可能还会牵涉到更多的法律的趋同,比如说我们金融相关的法律,比如说那个金融的监管金融的执行,我们再细了说,比如说对于保险这个特殊的金融产品,它会有很多的一个不同。
 
从08年开始就是有很多的内地居民赴港去投保香港保险,香港保险也是成为这个就是内地高净值客户配置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金融产品,当时就是我们这个对很多的内地客户,它们就是因为符合两方面的金融监管的一个规定,香港保险的投保它必须是赴港的,在赴港的前提下就是在香港完成所有的这个投保的签约过程,而签约过程的完成以后,其实很多客户对自己所持有的香港保单是否受到法律保护以及如何保护是存在着疑虑的。
 
特别是中国保监会曾经发文过,就是居民持有的香港保单是不受内地法律的保护,但是就是在整个保险的市场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因为香港在内地,它是用的是不同的法律体系,所以当那个就是当然在香港签约的香港保单是收到香港当地的法律保护,他不是说内地的法律保护的,所以它在法律保护的层面是没有存在着缺陷的,只要签约的过程不存在着缺陷或者瑕疵,就不会存在着法律的缺陷。
 
其实在客户服务的过程中,我们就也也遇到过很多的客户,提出来就是内地的关于这个保单或者是关于婚姻等等,或者是其他的一些纠纷能否能够得到两地法院的共同的认可与执行。这个问题提出有很久的时间,但是一直没有得到,就是官方的对这个的认可,后来就是两地也进行了相关的司法方面的研究,在司法研究的基础上,后来也提出了相当的解决方案,就是有两地共同制定一些像婚姻家事安排之类的法律文件。
 
有这些法律文件来协调可能会出现的,比如说两地判决不一致或者是一点觉判决无法得到另一判决的认可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就很多客户,他在海外进行投资或者是海外进行那个就是一些生活的时候,它会存在着法律上的一些担忧。其实婚姻家事安排这个法律文件的正式出台,是一个非常好的就是正向的消息,因为在这个文件出台以后,我们可以期望的是后面会有更多的一个两地法律的趋同以及相互认可的文件。
 
而这里我们讲几种比较特殊的情形,第一种就是跨境婚姻它可能会带来的一些那个保单的利益的划分,这个就牵涉到很多的保险产品,比如说像香港的储蓄类的产品,他的那个持有人的那个权力是非常大的,而在这时候就是说保单是否会作为这个婚姻,就是说如果两个人在婚姻的程序期间一方投保的这个就是香港的储蓄类的产品,他是否在离婚的过程中进行分割以及如何分割的一个问题。因为保单的他是否作为分,这就牵扯到保单作是否能够作为婚姻跟程序期间的共同财产。它的分割方式,首先我们是要看保单的持有人。因为什么在这种那个判决依据的主要是香港的法律,我们以前香港法律的判决是不会得到内地法院的认可,或者是内地法院只对部分判决进行认可。当这个婚姻家事安排这个法律文件出台以后,然后我们就会对香港法院的一些判决进行认可,而且这个客户当事人他是可以申请内地法院进行判决的认可并且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分几个那个情形,第一个,比如说投保人是当事人的父母,也就是说当事人的他的那个父母是保单的持有人,在这种情况下,而不论它保单是否在婚姻内投保,然后它都是不能够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的,都是单一方面的财产,所以它在离婚的分割过程中,它是不会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后它的判决也能够得到内地法院的一个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