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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给富人上了堂税法课,若用6000万买保险能避税吗?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荷马金融 2018-06-04 18:07:29

崔永元微博直指范冰冰签订了“阴阳合同”,即“这叫一小一大双合同。小的合同可以曝光是一千万,而大合同是五千万元,两张合同累计酬劳是六千万元人民币。
 
 
据业内人士分析,对于领着天价片酬的明星来说,这种操作效果惊人。就拿被崔永元曝光的两份合同来说,小合同1000万是税后收入,已经将税负转嫁给甲方公司,而隐藏的5000万大合同则大有猫腻。按税法规定,影视、演出、表演所得属于劳务报酬,理应按3级累进税率表纳税。按税法粗算,当事人可能涉嫌逃避个人所得税2000多万,在应纳税额中占比极可能超过法律红线30%。
 
事件的严重性也因此升级,若崔永元所说为真,则范冰冰涉嫌偷税漏。3日傍晚,国家税务总局紧急出手,影视圈“阴阳合同”偷税漏税事件升级。总局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有关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国税局此次反应如此之快更是令人震惊。
 
 
 
范爷曾霸气地表示“我不嫁豪门,我自己就是豪门”,显示范冰冰身价绝对不菲,而此次被崔永元揭发,原来其财富累积过程存在原罪的嫌疑。
 
范冰冰工作室负责人昨日独家回应新浪娱乐,称范冰冰及其工作室从未通过“阴阳合同”方式签约,并表示接下来会全力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核查。范爷之所以牛X哄哄的敢说没逃税,很可能与其投保了香港保诚的巨额保险有关。
 
 
此案正在调查当中,持续关注的同时还是说说保险避税那些事儿:保险真的可以避税避债吗?
 
“公司财务出了状况,或是你出现债务纠纷,即使房产、汽车、股票都被追偿,你的保单却不会被用来抵缴。”假如明星偷税漏税的赃款买的保险可以避税吗?而针对富人名人的“避税险”“避债险”“富人险”则作为很多保险公司向富人推销的噱头,被说得神乎其神。果真如此? 
 
国外用保险避债避税已普及
 
在国外,很多富豪会利用保险合法为自己“避债避税”,一旦发生债务纠纷或“吃官司”,个人资产被用来抵债、没收和查封后,保险依然能够安全地为其或家人留下一部分钱,甚至仍能维持像之前一样的奢华生活。还有很多超级富豪利用保险规避遗产税;在身故后,尽可能多地把钱留给子孙后代。
 
案例:安然创始人借保单避债务
 
肯尼斯·莱是美国安然公司创始人。安然公司在2001年年底申请破产,而他在公司宣布破产的前一年,花费400万美元购买了多种类型的商业年金保险。按保险合同约定,从2007年开始,肯尼斯·莱夫妇每年将可以领取保险公司支付的年金约90万美元。最绝的是,在美国,大多数州都规定人寿保险金和年金的给付受法律保护,所以即便肯尼斯·莱夫妇宣布破产,债权人也无权要求用这笔巨额年金来抵缴债务。
 
提醒:我国只有人寿保险能“避债避税”
 
在国外,利用保险合法规避遗产税早已普及。但利用保险合法避税,在我国用武之地还不多,目前只有《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条文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业界资深人士普遍认为,如果保险人陷入经济纠纷或涉嫌犯罪,属民法范围,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资金来源有问题,法院是无权强制处理保单的。但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照样可以冻结、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险。
 
例如,如果购买保险的资金是违法所得,触犯了刑法,这笔钱基本上会被依法追缴;在负债或公司财务恶化后投保,也会有非法转移财产的嫌疑,保险合同有被判为无效的可能;另外,洗钱也是不容许的。我国的《反洗钱法》中有l7条针对保险公司的条款,现在又有更新的补充。对于—些保险费来自非法途径的,法院可裁定保险公司强行退保。
 
据我国相关法律,只有人寿保险能“避债避税”。人寿保险是属于人的生命资产,不需要缴税的,并且受益人的权利是大于债权的,债权人无权要求受益人以保险利益来偿还债务。
 
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分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其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所以,买保险时,如果产品属于定期寿险、终身寿险或者两全保险,都属人寿保险的范畴归属,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保险公司以类似年金形式返还的产品,实际属两全保险。而其他类型的保险,如企业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只有受益金受法律保护。
 
另外,信诚人寿业务主任刘鎏也指出,投连险和万能险的投资账户部分,甚至分红险的红利部分,基于其理财功能的存在,与保险中真正起保障功能的资金有本质区别,或许很有可能在特殊情况下会被法院追缴用来抵债。
 
港险大额保单的七大优势
 
一、保值
香港保险行业发展至今已经有160多年的历史,保险体系成熟。香港保险年终分红较高,保值乃至增值都是很容易的事情。
 
二、保证财富分配的确定性
对于保险来说,因为是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须依合同直接履行。这样就避免了财产分配问题而引起的家庭纠纷。
 
三、财富长期安全
对后代的影响小。对于突然拥有巨额财富的年轻人,是否可以按照我们最初的意愿掌控财富,是否可以安全、长期地持有财富?显然并不容易,但对于保险来说,可由保险公司分期、分批给付受益金,保证财富长期安全。
 
四、税费成本几乎为零
即使现在遗产税尚未开征,遗产继承过程中各项费用也不低:
(1)请律师拟定遗嘱的律师费用;
(2)公证遗嘱本身的公证费用;
(3)最贵的是继承权公证费(总资产额的2%),1000万元就要必须交20万元。而通过保险进行财富传承,在受益人来领钱的时候无任何费用。
 
五、资产隔离
法律规定:保险金不算作遗产,更不被列入偿债资产。
 
六、保密性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要把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叫到同一现场,而保险公司让受益人接受财产时,只会通知受益人及监护人,不会通知其他任何人到现场。
 
七、时效性
传统继承的时间长,从身故到葬礼,再办继承权公证以及过户,一切顺利至少也要折腾半年。但保险公司理赔很快(受益人,身份证,死亡证明)就可以到保险公司领钱。
 
税务筹划好,才能睡好
 
国税总局规避不了,CRS规避不了,仅能利用目前的时间来利用适当的手段及措施,降低风险;利用香港保单来「隐藏」资产、避开国外遗产税、赠与税风险,是目前比较好的方案。
 
然而,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并非帮助债务人实现避债,无论是在大陆法体制之下还是在香港法的规则内,保险的本性还是分摊损失和经济补偿。至于妙用保险实现避债之功效,有必要在内地与香港不同的法律语境之下有针对地分析,方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香港保险产品能否避税避债取决于以下几点:
 
1、债权人是否知道债务人资产转移到香港保险的事实。如果债权人不知道香港保险资产的存在,也无法向内地法院提起强制执行。
 
2、内地法律是大陆法系,香港法律继承于英国,属于普通法系。内地法律条文能不能在香港执行是个很大的问题。即便内地法院判决,要求债务人的香港保险资产强制执行,依然会面临内地判决在香港失效的问题。这也是很多问题官员和问题商人,一有风吹草动就跑到香港的原因。
 
早在1999年3月30日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施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司法文书的安排》,为内地和香港打通一点点司法障碍。香港也有《香港执行有关外地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但是由于两地对相关安排的执行过程都非常繁琐,标准也非常严格,所以内地的很多司法判决依然是无法在香港得到执行。不得不说,香港法院是否会执行内地法院判决结果,强制冻结债务人在香港的保险财产还存疑。
 
3、香港法律关于保险避税避债的相关规定。由于香港法律体系是普通法系,判决会参考过往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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